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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存在异物起纠纷 经调解商家退款1012元

作者:nngm来源:xgy时间:2025-12-28 15:19:59点击:8684 次

[文章前言]: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朱广博记者顾艳伟)7月30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近日调解成功一起因奶粉中发现异物引发的消费纠纷。6月22日,消费者张先生化名)在灵山县旧州镇新兴街23号

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朱广博 记者顾艳伟)7月30日 ,奶粉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市场监管局了解到 ,存异该局近日调解成功一起因奶粉中发现异物引发的物起消费纠纷。

6月22日  ,纠纷经调解商家退消费者张先生(化名)在灵山县旧州镇新兴街23号小精灵奶粉店以1380元的款元促销价购买了6罐奶粉 ,并获赠一包纸尿裤。奶粉但开启第二罐奶粉时  ,存异张先生发现奶粉内存在明显的物起棕色块状异物 ,他随即联系商家要求处理。纠纷经调解商家退商家同意退货退款,款元但要求其必须退还获赠的奶粉纸尿裤  ,否则将扣减相应费用 。存异然而 ,物起纸尿裤已被拆封使用,纠纷经调解商家退无法退还。款元张先生认为,作为赠品的纸尿裤不应在退款时额外扣费  ,遂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请求协调解决。

接到投诉后,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旧州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联系张先生 ,核查了其购买奶粉的凭证,并详细了解发现奶粉有异物的具体情况。同时,工作人员也对涉诉奶粉店进行了检查,查阅了相关进货记录等 。但经调查 ,无法确认该棕色块状异物的具体来源。

7月11日,旧州市场监管所组织消费者张先生与商家进行调解 。工作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向商家说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经营者的首负责任,即在无法完全排除产品自身问题,且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合理疑虑时 ,经营者须先行担责。同时 ,工作人员也向张先生说明,在无法确定商户为主要过错方的情况下 ,商家有权要求消费者支付赠品价款或协商解决 。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张先生保留已拆封使用的纸尿裤赠品,对于购买的6罐奶粉 ,其中第一罐已食用完毕 ,按该奶粉原价扣除368元,剩余4罐未开封奶粉及发现异物的第二罐奶粉均作退货处理,由商家退还张先生1012元 。

责任编辑 :吕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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