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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 ︳江苏省公布2022年“铁拳”行动推进情况及第二批典型案例

作者:jstez来源:pghlv时间:2025-12-28 14:54:19点击:5979 次

[文章前言]: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薛庆元)5月30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市场监管2022“铁拳”行动推进情况,并发布今年“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据悉,自3月份以来,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薛庆元)5月30日,铁拳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行动行动型案通报全省市场监管2022“铁拳”行动推进情况,江苏及第并发布今年“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布年据悉,推进自3月份以来 ,情况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相关案件1553件 ,批典案值3475.8万元,铁拳罚没款2965.45万元 ,行动行动型案移送公安机关31件 。江苏及第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资料图片

今年以来 ,推进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 ,情况持续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批典查办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铁拳大要案件,涉及加油站油品质量不合格、劣质燃气具配件、“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  、超期未检电梯和问题食品等方面 ,展示了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在加大安全领域 、民生领域执法力度  、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案例1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江斌龙食品经营部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及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冻带鱼案

2022年1月12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平望分局执法人员对吴江斌龙食品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  ,发现工作人员在撕毁一堆进口冷链食品包装标签 ,继而张贴中文标签。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所在的“天辰物流”冷库内,还发现有当事人存储的冻带鱼张贴了同样的中文标签,现场还有部分无标签的冻带鱼。根据经营人员供述,上述涉案产品均为进口冷链食品,原产地为马来西亚 、巴基斯坦等国 。

经查,当事人未将涉案的进口冷链产品(冻带鱼)按规定录入“江苏冷链”系统,涉案进口冻带鱼包装盒上所粘贴的国产标签内容中除品名外 ,其他内容均为虚假信息,数量合计1.15吨,货值金额3.4万元,所有冻带鱼均未销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  、第(十二)项的规定,2022年5月5日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警告,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51.23万元 、没收冻带鱼115箱的行政处罚 。

典型意义 :当事人将进口冷链食品标签篡改为国产标签 ,本质上是逃避进口冷链监管的行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该案发生在吴江区规模最大的进口冷链食品仓储园内 ,案件的及时查处,对物流园内近千户进口冷链食品经营户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 ,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外防输入 、内防反弹”疫情防控要求 ,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全链条 、全覆盖监管。

案例2 :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邳州市鑫旺加油站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1年10月21日,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成品油专项监督抽查结果,对邳州市鑫旺加油站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该加油站操作人员存在将车用汽油加注到储存车用乙醇汽油(E10)的油罐内对外销售 ,经抽样检测 ,该汽油中乙醇含量低于国家标准要求 ,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质量分数)项目实测结果超过国家标准≤0.5%的要求 ,达到了1.7% ,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2年1月18 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2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黑心”加油站采购来路不明的普通汽油 ,混入乙醇汽油进行销售,不仅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还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办理本案,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 ,规范了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 ,保障了消费者用油质量和安全。

案例3 :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一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混合油品冒充车用柴油销售案

2021年3月17日,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部门案件移送函,对宁波一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高沸点芳烃溶剂和碳九的混合油品冒充车用柴油进行对外销售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上游公司采购900吨高沸点芳烃溶剂和碳九组成的混合油品,运至常州宏川油库存储于803号罐 ,后与常州市宁港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上述油品以车用柴油名义进行销售 ,因油品被查扣未完成交付 。经核算 ,当事人采购的本批油品实际数量为882.74吨  ,货值金额383.99万元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4月18日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92万元、没收882.74吨油品的行政处罚  。

典型意义:石油制品与人民群众的生产 、生活密切相关  ,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 ,将芳烃溶剂、碳九、工业白油等油品进行混合 ,加入油品添加剂,包装成车用柴油对外销售 ,对车辆运行和大气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及影响,也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类违法行为较为隐蔽,本案通过对下游客户 、当事人 、上游供货单位层层追踪调查,直至追查至油品生产企业 ,最终确认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搅乱成品油市场秩序的不法分子形成强力震慑。

案例4:泰州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兴化市子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1月5日,根据举报 ,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兴化市子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聚集大量消费者观看《人参密码》宣传视频、《红参浸膏歌》手抄歌词等。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红参浸膏”为延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 ,属于普通预包装食品。宣传其具有“清洗血管”“缓解疲劳”“保肝护肝”“调节血糖血压”“提高记忆力”等保健和疾病治疗功能 ,缺乏科学依据。当事人购进的“可喜安麦饭石”产品,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 ,该产品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为普通日用品 ,宣称具有“消炎 、止血、止痛、促进伤口愈合、缓解皮肤疾病”等疾病治疗功能,缺乏依据 ,属于对商品性能和功效的虚假商业宣传,对消费者具有欺骗误导性 。经核算  ,当事人购进“红参浸膏”产品72盒 ,售出22盒 ,进价1400元/盒,销售价格2880元/盒 ,违法所得3.26万元;当事人购进“可喜安麦饭石”180包 ,无法提供购进价格 ,未进行销售,除现场发现的2包外,已全部赠送完毕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5月6日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3.2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 、药品 、医疗等领域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紧密相关 。“神医” 、“神药”等虚假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 ,甚至耽误部分患者的病情诊疗,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本案当事人以免费医疗体验为诱饵  ,兜售夸大功效 、虚假宣传疗效普通食品,对消费者进行洗脑 。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此类案件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案例5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悦居建材有限公司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燃气用不锈钢软管案

2022年3月9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南京市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移交单,反映南京悦居建材有限公司在网店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具304不锈钢波纹软管。

经查  ,2021年7月15日,当事人从浙江某管业有限公司采购304不锈钢波纹软管50根 ,用于网店经营  ,以22元/根的价格对外销售 。根据省级专项监督抽查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该批产品被判定为螺纹项目不符合CJ/T 197—2010《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2年3月22日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的行政处罚 。对已售的不锈钢波纹软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 ,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典型意义  :燃气用管材作为燃气用具的主要配件,其质量可靠性直接关系燃气具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本案涉案的不合格管材虽然数量较少  ,罚没金额不高 ,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网店与实体店一并管的执法理念 ,尤其是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已售不合格产品依法依责予以追回,实行闭环处理。

案例6 :无锡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德鑫宏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1年6月至7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检查江苏德鑫宏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保方时  ,发现江阴市金泽花园和米兰阳光两个小区电梯存在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金泽花园小区发现,电梯机房门锁损坏 、导靴上油杯油量不足、井道照明不正常 、轿内对讲系统工作异常、层门地坎不清洁 、底坑环境不清洁、未按规定配备救援人员等 。根据约定  ,当事人负责江阴金泽花园小区22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养期限是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维保费用合计6.53万元,每部电梯每月不少于2次保养。在米兰阳光小区执法人员发现 ,2021年6月19日,当事人对米兰阳光小区电梯进行维保时,存在3部电梯底坑积水问题 ,未及时处理也未真实填写在维保记录中。2021年7月4日,执法人员发现该小区39台电梯存在同样问题。根据约定 ,当事人负责米兰阳光小区53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养期限是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每月维保两次,费用为13.25万元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月24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

典型意义 :电梯关乎群众生命安全,未及时年检的电梯会带来极大安全隐患甚至生命危险。当事人作为电梯维保单位,肩负着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责任,理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力度,严格依法办理特种设备安全违法案件,不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7:镇江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绿地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案

2021年12月14日,镇江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绿地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镇江高新区绿地商务楼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14部电梯未经定期检验。

经查 ,镇江高新区绿地商务楼A、B  、C塔楼共有电梯27台,其中有1台未录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 ,从未经过检验  ,其余26台在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可查 ,但均已超过检验有效期。2021年12月1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未经检验的电梯。2022年1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绿地商务楼电梯进行复查时 ,当事人存在未按指令书要求停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行为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2年4月29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电梯,从重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仍发生2部电梯未经检验擅自运行的情况 ,充分暴露了绿地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扛在肩上。对此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守牢安全底线。

案例8:盐城市射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华东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案

2021年7月 ,根据举报,盐城市射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江苏华东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压力管道安装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 ,当事人未获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质  ,当事人投标时提供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书系伪造 。自2019年至2021年7月6日期间 ,当事人共为射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共安装公用燃气管道工程项目15项。根据审计报告,违法安装的15条中压管道项目安装费用67.9万元,成本为49万元,利润18.9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022年2月15日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非法安装压力管道的行为,对已安装的压力管道进行整改,罚款37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18.9万元的行政处罚 ,涉嫌非法经营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

典型意义 :公用燃气管道涉及千家万户,涉及群众生命安全 。一些不法经营主体,未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评估 、审批及许可 ,擅自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给安全生产留下重大隐患 。对此类严重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促进公用燃气管道安装行业有序发展 。

责任编辑:李佳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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